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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美食林蛋糕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高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4MA0NTD9W0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央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5〕B-47号
该店内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已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等材料显示,该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明细如下: 1.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粉红色,进货来源:海拉尔区瑞康源食品添加剂商店,进货时间:2021年12月30日,进价:12元/瓶,共1瓶。 2.爱普牌焦糖色,进货来源:海拉尔区瑞康源食品添加剂商店,进货时间:2023年11月8日,进价:10元/瓶,共1瓶。 当事人无使用添加记录,未制作食品生产加工记录,也未制作纸质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22元。无法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未在过期后投入使用,截至调查终结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等信息。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当事人未制作食品生产加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2500.00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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