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汉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680757874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武陟县詹店镇詹泗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5
(2023)豫0821知民初1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2
2022-12-01
(2022)豫08知民终1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9-16
(2022)豫0821知民初6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4
2021-05-08
(2021)豫0823民初20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5
2020-09-21
(2020)豫0184民初6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李**
新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09
2020-09-27
(2020)豫0184民初6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9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2
2020-08-07
(2020)豫0183执1536号之一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2-06
2018-11-20
(2018)豫民申829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06
2018-08-01
(2018)豫0802行初49号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8-01-04
2017-11-23
(2017)豫08民再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09
2017-08-17
(2017)豫08民监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24
2017-03-31
(2016)豫0823民初1154号
李**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968.4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7-03
2017-06-20
(2017)豫08民终1748号
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1-06
2016-01-06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10月22日,我所接到县局转来的文件处理笺,称当事人生产的奶黄包销售到浙江省仙居中学后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抽检出含有柠檬黄和日落黄。判断为不合格食品。要求我所查处。
2025年10月22日,我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20252639),该检验报告编号NO:F20252639内容为:食品名称:奶黄包;被抽检单位:浙江省仙居中学;标称生产者: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商标:正弘面道;规格型号:800克(10只)/袋;生产日期:2025-07-17;保质期:12个月;抽样日期:2025-09-18;样品到达日期:2025-09-19;样品数量:4袋;备样数量:2袋;抽样单编号:SBJ25331000316434236;检验日期:2025-09-22;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10-14。 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据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陈述: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按照和台州心食正食品有限公司的订单生产了5件(80g*10个*12袋)奶黄包;合计48kg。销售价格是97元/箱,总销售额是485元。全部销售给了台州心食正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库存。生产该批次奶黄包时,为了改善奶黄包的风味,当事人使用食品复配添加剂吉士粉作为馅料辅料进行了首次试生产。生产后经其技术部品评,达不到预期效果。就在馅料中弃用了吉士粉。改用原来的配方生产。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经其技术部研判,判定是生产这批奶黄包使用馅料中用的新辅料吉士粉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带入所致。
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0,截止2026年1月13日,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不合格奶黄包不良反映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处理笺和《检验报告》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四、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收到了检验报告。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该批次奶黄包的库存。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其撰写的陈述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经过和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和面生产记录表》、《制馅记录表》、《包子配料记录表》、《物料领用使用记录表》、《外包装记录表》《生产入库单》、《关于众享奶黄包的中试通知》等复印件证明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数量。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证据九、吉士粉的包装图片证明吉士粉能用于粮食制品馅料。
证据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认可,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奶黄包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2.行政罚款67000元
67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武市监处罚﹝2025﹞73号
2024年11月20日,我队收到局批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SP2407585)显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式烟腩片【生产日期:2024-08-04、规格型号:1.5千克/袋,商标:佳怡和图形、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4年11月23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1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QGF-0089)显示复检不合格。执法人员于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美式烟腩片【生产日期:2024-08-04、规格型号:1.5千克/袋,商标:佳怡和图形、质量等级:/】,经查看生产、销售记录及询问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美式烟腩片【生产日期:2024-08-04、规格型号:1.5千克/袋,商标:佳怡和图形、质量等级:/】为106件,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将以上批次产品106件全部销售给了茂名市电白区亚董鲜冻食品批发商行,销售单价75.22元/件,货值金额为7973.32元;针对当事人生产的以上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召回以上批次产品,当事人针对以上批次产品于2024年11月21日对其经销商茂名市电白区亚董鲜冻食品批发商行下达了召回公告,其经销商于2024年12月1日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中显示:以上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召回期间未接到消费者关于以上批次产品的不良反应,召回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具备生产以上产品的资质。 2、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SP2407585)一份、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料肉解冻修整记录表》、《培根复称记录》、《培根车间滚揉记录表》、《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违法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和违法所得等。 5、《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整改报告》《食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73.32元(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叁角贰分)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57973.32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