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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韩建芬土特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建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4MA65W7NB2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叙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陈述所其经营的这批次“大竹笋”是在叙永县水尾镇农户手中购进,未索取购进票据和资质,根据陈述,其购进了同批次大竹笋5kg,购进价格44元/kg,销售价格50元/kg,除去被抽检的1.3kg,销售3.7kg,其违法所得金额为22.2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n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处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罚款1130元(壹仟壹佰叁拾元整)。\n综上,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n1.警告;\n2.罚款1130元(壹仟壹佰叁拾元整)。
1130.00元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泸叙市监处〔2024〕51052424000091号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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