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6EG1GY0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茶都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09
(2022)黔0525民初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纳雍县人民法院
2
2022-01-20
(2022)黔0525民初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纳雍县人民法院
3
2021-11-29
(2021)黔05民终5741号
合同纠纷
郑**
唐*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7-15
(2021)黔0525民初1949号
合同纠纷
郑**
唐*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
5
2021-07-07
(2021)黔0525民初1949号
合同纠纷
郑**
唐*
纳雍县人民法院
6
2021-06-21
(2021)黔0525民初1949号
合同纠纷
郑**
唐*
纳雍县人民法院
7
2021-04-19
(2021)黔0525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纳雍县人民法院
8
2021-03-29
(2021)黔0525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纳雍县人民法院
9
2021-03-08
(2021)黔05民终62号
合同纠纷
郑**,唐*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2-22
(2021)黔0525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
纳雍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8
2021-03-25
(2021)黔05民终62号
合同纠纷
唐*、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8
2020-10-17
(2020)黔0525民初2917号
合同纠纷
郑**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2
2020-10-22
(2020)黔05民终5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2
2020-06-01
(2020)黔0525民初1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与唐*、纳雍县雍熙镇顺达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7
2019-06-28
(2019)黔0525民初2512号
合同纠纷
郑**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9
2018-11-27
(2018)黔0525民初2602号
合伙协议纠纷
郑**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税稽罚﹝2025﹞62号
偷税
处罚金额86841.64元
86841.64元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0
2
纳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均在有效期内;2.当事人的92号车用汽油(VIB)抽样基数为46424L,销售价格为8.07元/L,货值金额为46424L×8.07元/L=374641.68元;3.当事人的前任站长庄智文联系油罐车司机陈厚玉,把被抽样不合格的92号车用汽油拉走30吨(40500L)(该30吨92号车用汽油双方未支付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余5924L于2023年4月28日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剩余5924L92号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证据,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17日24时起至2023年4月28日24时制定的价格计算,销售额为:5924L×8.07元/L=47806.68元。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和24日通过陈厚玉(车牌号贵BB7778)分别购进20吨92号车用汽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支付凭证,仅提供一份2023年4月23日向陈厚玉转账87500元的转账记录,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人庄某某的询问笔录,这87500元是2023年4月24日购进的20吨92号汽油其中10吨的预付款,5924L的购进成本为(5924L×0.725g/ml)/1000×8750元/吨=37580.37元,违法所得为:47806.68元-37580.37元=10226.31元;4.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庄某某向我局提供的2023年4月24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出库单(开票单位:贵州贵阳油库,出库单号:GZ0GYCY202350731为伪造出库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油库油料合格证(贵阳油库,车号:贵BB7778)为虚假油料合格证;5.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年4月19日及2023年4月24日购进92号车用汽油的购进票据及油料合格证明;6.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庄某某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的事实; 2.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纳市监询通〔2023〕15号)和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VIB)一案展开调查的事实; 3.2023年8月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庄某某向我局提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劳务合同一份共6页,唐某、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庄某某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VIB)一案相关事宜,庄某某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及唐某、庄某某身份真实的事实; 4.2023年7月22日,我局收到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邮寄至我局的顺丰速运(运单号:SF1376433821324)封面复印件1份,运单详情1份,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由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邮寄至我局的邮政快递一封(运单号:1265291373348),邮件轨迹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7月
罚款44.9570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49570.01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