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达万佳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宗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YHAEW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曙升花苑小区博大路2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723号
经查明,宁波康达万佳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注册成立,当事人“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康达万佳医药专营店”从事药品经营。涉案商品“金水宝胶囊”系国药准字Z10890003的中成药(非处方药)。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自行上网搜索并上传含有“3盒强精力”“5盒补益气”“8盒治肾炎”“温和补肾虚 治阳痿早泄”等宣传用语的图文,用于宣传推广上述药品。经调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自行上网搜索并上传涉案广告图文,未单独支付广告费用;网店运营费用项目繁多,无法单独计算涉案单条广告的发布费用。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下架涉案商品并删除相关广告内容。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