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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龙港镇新佰汇优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彩霞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DKTFJ7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龙港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因为时间过了很久,进货票据等材料已经遗失了,进货来源已经无法说明。“哈尔滨”啤酒进价为38元/件,一件有24瓶;售价为2元/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总共为16元。当事人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直放在货架上的角落,也没有卖出去,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不适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为乡镇个体户,营业收入较低,经营较为困难,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确定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阳新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不合格的纸碗是供货商送货上门的,购进数量为2件,进价为45元/件,每件共有15袋。当事人以4元/袋的价格进行出售,货值金额共计12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的纸碗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70元,合计罚没款200元。
17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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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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