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王杨佳盛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子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CPM4G2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王杨乡西河砖厂西侧哈伊路南铁力市红博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商铺40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2024年3月28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硫酸铵化肥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被抽检的硫酸铵生产企业为黑龙江黑石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50kg/袋,批号或生产时间为:2024年1月3日,抽样批量80袋,样本量13个。2024年4月3日,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4-26-000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6.1.2.2.a条款(样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评定为不合格批次)的要求,判定该检验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以1100元/吨(55元/袋)的价格从黑龙江黑石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上述硫酸铵4吨(80袋),销售定价为60元/袋,未进行过销售,上述硫酸铵货值44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4月2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库存情况;
3、2024年4月3日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报告编号为2024-26-0001的检检报告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检产品不合格的情况;
4、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伊市监交字〔2024〕12号)1份、抽检现场笔录1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定量包装农资商品监督抽查委托书1份,证明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此次抽样检测工作;
6、2024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硫酸铵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的确认;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黑龙江黑石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1份证明涉案肥料的来源情况及当事人对化肥不合格不知情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市监罚告〔2024〕28号),当事人予以签收,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