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1RH8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三合村三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31
(2023)陕0323民初220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岐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10-24
(2023)陕0323民初220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歧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02-17
(2023)甘1227民初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徽县宏宇油脂开发有限公司
徽县人民法院
4
2020-07-16
(2020)甘1227民初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李*
徽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李*
徽县人民法院
6
2020-07-10
(2020)甘1227民初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
李*
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8
2022-11-24
(2022)甘1224执580号之七
买卖合同纠纷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康县浩然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9
2021-12-13
(2021)甘1224民特236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康县浩然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5年10月9日,接省食药安办挂牌督办通知书,反馈当事人16.3L规格的压榨纯香菜籽油棕榈酸含量7.48%,油酸含量49.4%,存在异常,要求对问题线索调查处理。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7名员工的手机电子数据和当事人一楼地磅室的进销货数据,发现自2024年1月18至2025年8月16日期间,生产负责人曹柯和生产工作人员袁勇、杜保贵在菜籽油生产中添加不同等级、不同比例的大豆油、米糠油、棉籽油的方式进行调配,调配后通过微信图片发送给公司实控人杨小军品名、数量和调配比例。执法人员随即提取了2025年1月至10月当事人产品质量溯源追溯体系中油罐使用记录,领料记录,包装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菜籽油,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图片配比、包装记录、销售记录核对,在当事人公司实控人杨小军的安排下,2025年1月2日,曹柯用50%的压榨菜籽油、40%的三级菜籽油、10%的一级大豆油调配了3300升小榨炒香菜籽油原料,当日当事人用上述原料包装16.3L规格的欣立小榨炒香菜籽油198桶,2025年1月2日销售190桶,销售价格190元/桶。2025年6月21日,曹柯用28%的压榨菜籽油、45%的三级菜籽油、12%的脱味棉籽油、15%的三级大豆油调配了5000升压榨菜籽油原料,当日当事人用上述原料包装16.3L规格的汉家香压榨菜籽油309桶,分别于2025年7月20日销售30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7月21日销售150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7月22日销售30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7月29日销售50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8月4日销售49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8月15日,袁勇用32%的压榨菜籽油、45%的三级菜籽油、10%的米糠油和13%的三级大豆油调配了12000升纯正菜籽油原料,次日(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用上述原料包装5L规格的欣立压榨纯香菜籽油122桶、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纯香菜籽油75桶、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浓香菜籽油300桶、16.3L规格的汉家香小榨纯香菜籽油134桶、5L规格的汉家香小榨纯香菜籽油350桶、16.3L规格的秦水尚座压榨纯香菜籽油80桶,分别于2025年8月18日销售5L规格的汉家香小榨纯香菜籽油120桶,销售价格56元/桶;2025年8月19日销售16.3L规格的汉家香小榨纯香菜籽油134桶,销售价格165元/桶;2025年8月25日销售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纯香菜籽油75桶,销售价格158元/桶;2025年8月27日销售20桶5L规格的汉家香小榨纯香菜籽油,销售价格58元/桶;2025年8月30日销售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浓香菜籽油200桶,销售价格165元/桶;2025年9月2日销售16.3L规格的秦水尚座压榨纯香菜籽油15桶,销售价格156元/桶;2025年9月3日销售5L规格的欣立压榨纯香菜籽油32桶,销售价格54元/桶;2025年9月29日销售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浓香菜籽油50桶,销售价格168元/桶;2025年10月10日销售16.3L规格的欣立压榨浓香菜籽油40桶,销售价格168元/桶。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入了大豆油、棉籽油、米糠油的菜籽油货值金额208840元,违法所得177790元。其他仅有微信图片配比的菜籽油、大豆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无法和包装记录、销售记录互相印证。
1.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261072502340);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王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实控人杨小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1RH8T)、法定代表人王芳(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807220028)、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小军(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703160016)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0.00元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