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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么春英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MA148GG87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路龙江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吉0202民初1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薛**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吉0202民初1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薛**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7
劳务合同纠纷
薛**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7
(2023)吉0204民初43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6
(2023)吉0202民初59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4
(2023)吉0202民初59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1-08-17
(2021)吉0291民初11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韩**,何**,何*
吉林省西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吉林晶通电梯有限公司,吉林一信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何*,王*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09-28
(2021)吉0291民初11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0461.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06051号
经查,当事人与吉林市华联商厦管理有限公司华联皮草城分公司为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吉林市华联商厦管理有限公司华联皮草城分公司商场内9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商场内的9台电梯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均在检验有效期内。2024年12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维保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31吉BA00008(20)、梯31吉BA00012(20)、梯31吉BA00009(20)和梯31吉BA00011(20)的4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发现扶手带存在裂痕和毛刺,查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张大威和张振富于2024年12月2日对4台自动扶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并在维保记录第24项的“扶手带”项记录,维护保养基本要求“表面无毛刺,无机械损伤,运行无摩擦”,结论为“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用的项目”,上述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2024年12月5日我局再次对上述4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扶手带仍有毛刺和裂痕。当事人供述2024年12月2日9时至10时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我局查看调取了2024年12月2日9时至10时的监控录像,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在未改正也未进行维保的情况擅自对12月2日填写的维保记录第24项“扶手带”项结论涂抹,修改了原有的维保结论“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用的项目”。同日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31吉BA00009(20)的电梯油罐内无油。查看电梯维保记录,第10项“自动润滑油罐油位”项,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油位正常,润滑系统工作正常”,结论为“经清洁、检查、润滑、调整、更换零件等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用的项目”,显示该项目已进行维保,与实际情况不符。经当事人供述对涉案4台电梯2024年12月2日并未进行实际维保,仅填写了维保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4-30
2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60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与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邑区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对四川街西住宅改造项目(金悦城小区)27台电梯的购买与施工安装。当事人在2024年1月20日完成电梯安装后,未依法申请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且在委托方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1号楼-6号楼的22台电梯开启供小区业主使用。截至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涉案的22台电梯正在运行。又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向吉林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监督检验申请,并于2024年2月9日取得上述22台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中旬左右完成金悦城6栋回迁楼22台电梯的安装调试,由于该楼属于回迁楼,部分小区业主需要在年底前装修入住,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完成后,未申请进行监督检验,便将其中的22台电梯开启使用。截至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这22台电梯仍在运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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