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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新满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0MA6NEHWY3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黄竹林社区10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2025﹞20号
2024年11月27日检查发现厂房北侧的球磨循环沉淀池内废水满溢(持续时长约9分钟),流入厂房外西北侧灌溉渠内,经取样检测溢流废水对灌溉渠下游水质造成影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该公司“2024年11月27日检查发现厂房北侧的球磨循环沉淀池内废水满溢(持续时长约9分钟),流入厂房外西北侧灌溉渠内,经取样检测溢流废水对灌溉渠下游水质造成影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事实、污染事故等级、水体类别、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06
2
昭环罚决字﹝2023﹞114号
1.原料贮存车间、塑料加工车间彩钢棚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部分原料和成品料(塑料)流失进入雨水沟渠和农田灌溉沟渠;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3.未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贮存车间、塑料加工车间彩钢棚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部分原料和成品料(塑料)流失进入雨水沟渠和农田灌溉沟渠;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3.未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赖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代崇玉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图片资料1份;陈新满、赖平、代崇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满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NEHWY30)复印件1份;昭通合义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面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昭区环准评﹝2019﹞19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600MA6NEHWY30001U)副本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昭区环监检字﹝2023﹞051号)原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昭区环监检字﹝2023﹞052号)原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鉴于你公司认错态度较好,及时将流失进入雨水沟渠和农田灌溉沟渠原料和成品料(塑料)进行了清理,同时对淋滤液收集及外围沟渠进行清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原料贮存车间、塑料加工车间彩钢棚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部分原料和成品料(塑料)流失进入雨水沟渠和农田灌溉沟渠”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2.对你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3.对你公司“未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元(¥:160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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