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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横沟市镇老王水产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交辉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7M9WF6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复兴农贸市场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93号
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涉案冷冻鸡爪2袋。产品标称原产地巴西,净重5kg/袋,生产日期2024.03.04,保质期2026.03.03,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45天。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称,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月左右到沙市采购涉案鸡爪6袋;在保质期内售卖使用1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3袋,销售单价130元/袋,销售收入390元;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完的有2袋,于2026年4月17日被本局查扣;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鸡爪货值650元。当事人采购涉案鸡爪时没有鸡爪检验检疫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涉案鸡爪未查验检验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冷冻鸡爪2袋;2、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390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90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冷冻鸡爪2袋;3、没收当事人销售涉案鸡爪的非法所得390元;4、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90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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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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