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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海伟注册资本:4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75396236X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5
(2026)浙0902民初28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沈**
吴**,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浙江硕锐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
2026-09-15
(2026)浙0902民初28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
吴**,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浙江硕锐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3
2026-06-30
(2026)浙0902民初28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沈**
浙江硕锐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4
2026-06-30
(2026)浙0902民初28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
浙江硕锐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8-02
(2023)苏0281民初11726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阴市人民法院
6
2019-03-05
(2019)浙0902民初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美弗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8
2023-05-17
(2023)浙0902民初1612号
运输合同纠纷
舟山千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11-27
(2020)浙09执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6261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9-02-14
2017-11-16
(2017)浙0902执26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舟山市正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12813.77元
执行案件
4
2019-02-14
2017-12-26
(2017)浙0902执26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舟山市正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8-09-27
2018-08-27
(2018)浙0902民初3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舟山蓝光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与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8-06
2018-06-28
(2018)浙72执7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8-05
2017-10-25
(2017)浙09执20号
民事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8-04
2017-10-23
(2017)浙09执26号
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5-15
2017-10-18
(2017)浙0902财保62号
民事案由
浙江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58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18-05-10
2018-04-02
(2018)浙民辖终58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海应急罚决〔2026〕第000194号
2026年5月10日13时10分左右,外协施工单位员工蒋某,在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分段堆场13000船305分段进行质量检查时,不慎坠落,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本局认为大神洲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舒某某、邢某某、喻某某等新入职员工进行厂(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中升公司作业人员蒋某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在检查13000吨化学品船305分段双层底折角焊缝缺陷作业现场,无防护违规攀爬406P分段舷舱人孔壁肋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有效对外协事故单位中升公司作业人员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305分段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前,未按规定履行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审签手续,未确认作业现场环境风险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处临边电焊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舾装场地13000吨化学品船305分段与406P分段上下叠放于门式托架垫木上方,周围均未搭设脚手架、护栏和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7.1.3“高处作业设施应执行四个必有,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电梯口必有连锁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中【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 3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14 条进行分类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大神洲公司积极开展救援行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全面整改,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海应急罚听告字〔2026〕第00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550000.00元
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6-09-14
2
舟定市监处罚﹝2026﹞34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使用压力容器(R08834、R08-087-2、R08-087-3、R08-087-4)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于2026年3月10日被本局查获,另当事人使用的11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合格于2026年3月25日和4月30日本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未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袁浩未履行安全总监职责,对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任命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袁浩未履行安全总监职责,对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总监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R08834、R08-087-2、R08-087-3、R08-087-4)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的11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任命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袁浩未履行安全总监职责,对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总监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R08834、R08-087-2、R08-087-3、R08-087-4)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的11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