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会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L53XG5Q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东出口109国道2714公里处南侧(东出口检查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34号
当事人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于2022年3月22日,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业务。2023年3月,当事人从一供货商(具体信息不详)处以每桶50元的价格购进“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及“”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6桶(规格9.5KG/桶,生产日期及批号分别为:***********6LZ、***********9LZ、***********2LZ、***********0LZ、***********4LZ、***********3LZ),因进货后至案发期间当事人未将该批侵权商品销售,故其售价按照查获的其他商家平均售价计算为60元/桶,本案违法经营额36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昆仑之星”“”文字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辨认为:“上述“昆仑之星”、“”不是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假冒产品。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昆仑之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述商标注册证信息显示:“”图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了第5514990号“”商标(共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昆仑之星”字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583178号“昆仑之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当事人销售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包装标签标注的商标标识为“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及“”图案商标经与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对比,与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一致。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6桶,依法予以没收;2。对当事人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8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2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34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6桶,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任任汽配汽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8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