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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百春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柏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BE3LK6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王映红私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1
(2024)赣0402知民初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武穴市百春超市,濂溪区徐氏炒货厂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12
(2024)赣0402知民初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濂溪区徐氏炒货厂
裁判文书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237号
经调查:2024年2月27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穴市百春超市进行抽样,并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螺丝椒的噻虫胺检测项目不合格,标准为≤0.05,实测值为0.3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将上述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检验报告》(NO:F24020150)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确认并签字,不要求复检。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是2024年2月27日从武穴市江家林菜市场刘姓老板处购进的,一共进货15千克,进货价是5元/千克,零售价是6.56元/千克,当事人所购进的螺丝椒全部销售完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当日抽检批次的螺丝椒当事人一共购进15千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98.4元,扣除所售螺丝椒的进货款75元,违法所得为23.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3.4元,并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668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福润家”复合羔羊料理火锅肉片(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是2022/9/16,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是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进货价是12元/袋,销售价格是15.9元/袋,当事人一共进货10袋。从2023年9月16日到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共售出2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金额为31.8元,还剩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全部下架处理。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依法依规应当严格履行质量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疏于质量查验,未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形。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已经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内部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承诺以后加强过期食品清理,保证不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共计销售了2袋超过保质期的“福润家”复合羔羊料理火锅肉片,销售额是31.8元,扣除所售商品的进货款24元,违法所得为7.8元,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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