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嘉都化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文达 | 注册资本:4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52226678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武清区港北经济开发区(存在多址信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5
(2022)津0114民初138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天津市嘉都化肥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2-11-07
(2022)津0114民初138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天津市嘉都化肥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良罚﹝2025﹞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83。6元;2。罚款28575元。
28575.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津武市监良罚﹝2024﹞6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9。4元;2。罚款9810元。
981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3
津武市监良罚﹝2024﹞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罚款1060元。
106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