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永开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良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JAMP60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虹桥北路5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烟处﹝2025﹞第37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违法销售总额为140元,属于较重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40元的35%的罚款计人民币49元,上缴国库;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利群(西子阳光)0.5条(因鉴别检验损耗0.2条,卷烟实物0.3条)予以公开销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违法销售总额为140元,属于较重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40元的35%的罚款计人民币49元,上缴国库;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利群(西子阳光)0.5条(因鉴别检验损耗0.2条,卷烟实物0.3条)予以公开销毁。
49.00元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