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水兴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水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FHBHM5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村8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397号
2024年05月29日09时4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社区居委会838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10种共计56条,其中:黄鹤楼(软1916)8条、黄鹤楼(硬1916)4条、中华(软)14条、利群(休闲细支)3条、中华(金中支)2条、黄金叶(天叶)2条、黄山(小红方印)4条、中华(双中支)2条、七匹狼(纯境)4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3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曹杭辰(11060052069),王建安(11060052066)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5月30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0日左右起至案发前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一名陌生男子(具体信息不详)手中陆续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当时,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黄鹤楼(软1916)等10种共计56条,违法进货总额30183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15810。另查明,2023年12月07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01月04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一、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30183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018.30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查获的真品卷烟黄鹤楼(软1916)等10种共计56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3018.30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27
2
绍烟处[2024]第9号
2023年10月9日10时15分,本局检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派出所民警金奇东(警号:141202)、丁一鸣(警号:142815)开始对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社区居委会838号当事人的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后在当事人的主动配合下,本局检查人员从迎驾桥社区居委会838号一至三楼的仓储间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若干,因情况复杂现场不适合清点,经当事人同意,上述卷烟带至本局柯桥所办公室清点,当事人全程陪同。后经在本局柯桥所办公室清点,上述卷烟共49种1305.6条,其中:娇子(蓝时代)392条、芙蓉王(硬)16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7条、黄山(贵宾迎客松)12条、牡丹(飞马)22条、中华(软)41条、利群(软蓝)14条、中华(金中支)2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5条、长白山(777)15条、金圣(硬滕王阁)9条、哈德门(纯香)4条、利群(新版)10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5条、利群(楼外楼)57.6条、红双喜(硬)85条、利群(软红长嘴)137条、利群(西湖恋)10条、南京(雨花石)13条、红塔山(软经典)11条、冬虫夏草(和润)7条、云烟(硬云龙)8条、利群(山外山)1条、钻石(硬特醇)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利群(夜西湖)5条、黄山(新制皖烟)29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4条、泰山(望岳)4条、黄金叶(乐途)2条、玉溪(软)31条、红双喜(硬8mg)29条、娇子(软阳光)1条、七匹狼(1575冰抹茶)1条、七匹狼(纯境)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牡丹(红中支)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8条、云烟(紫)38条、利群(阳光)13条、中华(硬)12条、利群(软长嘴)27条、黄金叶(天叶)30条、贵烟(硬黄精品)23条、利群(西子阳光)3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5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包维林(11060052058),陶登峰(11060052059)在清点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0月9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3年春节后陆续从柯桥区的一些小店(具体信息不详)以及从上门推销的烟贩子(具体信息不详)处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微信以73元/条的价格向杨铁峰(微信号为“a38132943”,微信昵称为“得失随缘香烟”)订购卷烟雄狮(红老版)50条;2023年2月14日下午,杨铁峰将卷烟雄狮(红老版)50条一次性送至当事人店内后,当事人将烟款36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铁峰(另案调查处理)。当事人承认在上述期间内有售卖违法进货卷烟的情形,但其无法阐明其实际违法进货卷烟总数及销售情况。期间,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娇子(蓝时代)等50种共计1356条,违法进货总额268622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除当事人自吸掉利群(楼外楼)0.2条外,能查证属实当事人已通过零售的形式销售国产真品卷烟利群(楼外楼)0.2条及雄狮(红老版)50条,违法所得102元,其余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15810。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一、销售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的违法所得1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268622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519.09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娇子(蓝时代)等49种共计1305.6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5519.09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