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855589092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6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闽0403民初1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夏**,温**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0
(2026)闽0403民初1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吴**,柯**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5
(2026)闽0403民初1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杨**,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4
(2026)闽0403民初14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肖**,叶**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0
(2026)闽0403民初1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温**,夏**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6
2026-04-09
(2026)闽0403民初12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官**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7
2026-04-08
(2026)闽0403民初12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陈*,黄**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8
2026-04-08
(2026)闽0403民初12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邓*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9
2026-03-19
(2026)闽0403民初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19
(2026)闽0403民初2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蒋**,罗**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6
(2025)闽0403民初10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肖*,邓**
裁判文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闽0403民初10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肖*,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闽04民终1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明市包装工业公司
三明市轻工业供销贸易总公司
裁判文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09
(2025)闽04民终1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明市包装工业公司
三明市轻工业供销贸易总公司
开庭传票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14
(2024)闽0403民初320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明市包装工业公司
三明市轻工业供销贸易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0
(2024)闽0403民初320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明市包装工业公司
三明市轻工业供销贸易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裁判文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7
2024-09-1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胡**,杨**
裁判文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8
2024-07-16
(2024)闽0403民初320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明市包装工业公司
三明市轻工业供销贸易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胡**,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06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陈**
裁判文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7
2023-03-29
(2023)闽0403民初1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陈*、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8622.95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12
2022-10-18
(2022)闽0403民初4381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黄**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888.24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12
2022-10-18
(2022)闽0403民初4378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00.06元
民事案件
4
2023-04-22
2022-10-31
(2022)闽0403民初4383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刘元金生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759.19元
民事案件
5
2023-03-14
2023-02-27
(2023)闽0403民初1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2-22
2022-08-29
(2022)闽04民终917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邓**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93693.24元
民事案件
7
2023-02-16
2022-08-29
(2022)闽04民终919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饶**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96680.85元
民事案件
8
2023-02-14
2022-08-29
(2022)闽04民终916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李**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78897.69元
民事案件
9
2022-11-03
2022-06-23
(2022)闽0403民初1257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349.73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9-06
2022-03-29
(2022)闽0403民初657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戴**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920.7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处罚〔2024〕10号
1.对当事人对福建省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多收取6500元的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罚”和《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等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拟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责令将福建省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6500元退还给企业,若不存在拒不退款情节,本局将从轻处罚,拟按照上述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6500元的0.5倍罚款,即拟处以3250元的罚款;(3)若当事人拒不退款,则建议予以从重处罚,拟按照上述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6500元的5倍罚款,即拟处以32500元的罚款;(4)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上述企业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对当事人对福建新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收费及违规转嫁自身经营费用合计1135199.14元,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拟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责令将上述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1135199.14元退还给相关企业,若不存在拒不退款情节,本局将从轻处罚,拟按照上述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1135199.14元的0.5倍,即处以567599.57元的罚款;(3)若拒不退款,则建议予以从重处罚,拟按上述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1135199.14元的5倍,即处以5675995.7元的罚款;(4)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相关企业多付价款即违法所得,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企业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对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9家大中型企业违规转嫁自身经营费用的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等规定,鉴于目前没有任何有权机构明确当事人与大中型企业双方应当承担何种比例的具体规定导致该项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拟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予以警告。
妥否,请领导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罚款(228339.83元)
228339.83元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