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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鑫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LM65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向阳五七大道232号(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295号
经本局查明: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殡葬领域”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香、纸钱、金元宝等殡仪用品未标明价格。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殡仪用品于2025年1月28日在潜江市大市场购进,共支付货款1229元,尔后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未标明价格。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设置了标价签,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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