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沃尔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国琴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44054650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市监处罚﹝2025﹞ZM48号
经查,河南沃尔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尽忠在2020年11月份,在中年县郑庵镇前路俭村西河南润滑油物流园西北角租了一间大约500平米的仓库,从事润滑油分装销售。2024年1月份,因为销售的正规中石化公司长城牌润滑油不挣钱,其提出让业务员杨德运购买印制了侵犯中石化公司长城牌的润滑油的防伪标和丝网模板、铅封盖等工具,2024年五、六月份,在中牟县郑庵镇前路俭村西河南润滑油物流园西北角、租赁的仓库内生产侵犯中石化公司长城牌的润滑油并对外销售。先购进散油、空的没有任何字样的170KG油桶等原料,进的散油放入储油的大罐;其用刷子将带有中石化公司长城牌商标标识的丝网模板刷到想要生产的不同型号的油桶身和桶顶上。然后把存放在大罐里的散装润滑油灌装到印有侵犯中石化公司“长城”商标标识油桶内,盖上铅封盖。最后在桶顶贴上侵犯中石化公司“长城”的润滑油的防伪标,至此结束。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被举报到中牟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案件侦查大队,该队对其进行了立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24年5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尽忠在未经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许可下,伙同杨德运购买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防伪贴和丝网模板生产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雇佣李殿兴对外销售。经中石化华中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李尽忠等人生产的润滑油均为侵犯其公司“长城”注册商标的产品。2025年8月30日,中牟县公安局扣押李尽忠仓库内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107桶及印标工具,侵权润滑油库存价值约为173346元。经中石化中润滑油有限公司对扣押产品生产批号的查询,其中26桶产品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子/分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其中81桶经认定系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其销售价计算价值124030元。犯罪嫌疑人李尽忠犯罪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至中牟县公安局账户。 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107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C150,170KG/桶1820元,库存3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150,170KG/桶1920元,库存4桶;长城威越汽轮机油(A级)型号L-TSA46,170KG/桶2100元,库存5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32,170KG/桶2020元,库存1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68,170KG/桶1900元,库存11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170KG/桶1769元,库存34桶 ;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220,170KG/桶2075元,库存14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16KG/桶165元,库存18桶;长城液压导轨油型号L-HG68,170KG/桶1930元,库存4桶;长城变压器油1-10℃(通用)型号GB2536,170KG /桶1900元,库存3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320,170KG/桶2120元,库存10桶。库存价值共计173346元。 经过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查询,其中26桶润滑油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子/分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C150,170KG/桶1820元,3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150,170KG/桶1920元,1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68,170KG/桶1900元,4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170KG/桶1769元,6桶 ;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型号\HM46(高清),170KG/桶1749元,3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220,170KG/桶2075元,5桶;长城液压导轨油型号L-HG68,170KG/桶1930元,2桶;长城得威工业闭式齿轮油型号L-CKD320,170KG/桶2120元,2桶。价值金额共计4931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81桶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违法经营额共计124030元。2025年2月8日,涉案侵犯“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63桶(170KG/桶)、18桶(16KG/桶),由上东宏泰阳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回收,单价1.8元每公斤,共计19796元,回收款上缴中牟县公安局账户。另据查证,当事人取得“长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积极配合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为首次。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 罚款:壹万贰仟肆佰零叁元。
12403.00元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