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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微氪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启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MADHKN2T8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安中大道西侧服装电子商务城9幢111号第2-3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产处罚〔2024〕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开始制作极寒羽绒服,极寒羽绒服的商标:路黎,货号:LL-8828,生产商:共青城微氪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制作了24件M码极寒羽绒服,生产成本 281.32元/件。上述极寒羽绒服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TTTS-CC24051-016),该报告显示:绒子含量项目[绒子含量(%)标识:绒子含量:95%(白鸭绒),绒子含量允许偏差:≥-5.0%,填充物:86.6;检验结果:填充物:86.6]不符合GB/T 14272-2021标准,依据《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和过程提出异议。 截止本案立案,当事人以32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2件上述极寒羽绒服给共青城市路黎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总额共计 3840元。当事人尚剩余12件上述极寒羽绒服未销售,上述12件极寒羽绒服均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7680元,违法所得464.16元。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生产绒子含量项目不合格的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从重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极寒羽绒服12件; 2.没收违法所得464.16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7680元(罚没款合计8144.16元)。
768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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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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