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铖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6736933460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路1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7
(2020)黑0206民初103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5
(2020)黑0206民初1037号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富市监处罚﹝2024﹞10051号
2024年10月10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崔壮、李昕对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价格、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车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价格、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车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