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铖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6736933460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路1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7
(2020)黑0206民初103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5
(2020)黑0206民初1037号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富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呈请给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09
2
齐富市监处罚﹝2024﹞10051号
2024年10月10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崔壮、李昕对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价格、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车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价格、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车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3
齐富市监处罚﹝2024﹞10047号
2024年10月10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孚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监督检验,我局2024年10月15日接到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特殊钢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24年10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240279),检验结论为依据GB18351-2017标准及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共检10项,其中8项符合要求,2项不符合要求,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批次剩余的约3738升车用乙醇汽油(E10)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该企业申请复检后,我局2024年10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10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4WT1234),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4WT1234)。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停业整顿。”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油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578.05元; 3、罚款155780.45元。
155780.45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