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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百通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35L11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湖东家园AS1号楼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4020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聚财副食批发部购进“康师傅冰红茶”(生产商: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L)12瓶,进货价3元/瓶,销售价4元/瓶,已经销售了12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购货凭证,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索要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5.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聚财副食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康师傅冰红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当事人门面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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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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