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真有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富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F2WAW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6号-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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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福泉烧汁和豪膳?花生调味酱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仓库里贮存有8瓶超过保质期的豪膳?花生调味酱,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上述乌梢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你公司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为崔鹏程违法食用乌梢蛇提供贮存、加工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规定,构成为违法食用提供消费服务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福泉烧汁、豪膳?花生调味酱各1瓶;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违法食用提供消费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去皮乌梢蛇1条。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福泉烧汁、豪膳?花生调味酱各1瓶、去皮乌梢蛇1条;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