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长治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SAED EL-ACHKAR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MA0K6BUH8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英雄北路222号长治万达广场地上一层1FA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开市监处﹝2023﹞12号
根据市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抽样单编号:0012002051061459,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长治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包,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缝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133-2018《细山西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购进的不合格包共计9个、抽样1个、备样1个、总公司自检抽走3个、销售1个,销售价99.9元/个,店铺剩余3个已销毁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护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原销售包的位置已放置其他销售品,原抽检包已下架封存的事实。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的事实。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高新区(2023)006号、检验检测报告(SZ230502725)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的包不合格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公司伟利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订单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的事实。6、收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产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价格。7、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证明该产品的销售数量及价格。8、情况说明1份,证明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长治第一分公司对产品的来源、销售的简要说明。9、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包进行召回销毁的事实。
罚款0.1364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364.43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