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仁亮土鸡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风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CBMXJ0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联通路农贸市场51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你单位在联通路农贸市场从事土鸡零售,使用的电子台 秤铭牌标识“规格:HY-601;型号:TCS-600;出厂编号: 2706829;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店 内使用上述电子台秤用于称重计价和交易结算,电子台秤无检 定合格标记。2025 年 12 月 8 日,丹江口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 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一项中,检定结 果不合格。调查中,你单位陈述:“店内使用的电子台秤是 2025 年 7 月份以 240 元价格购买的新称,不知道电子秤要强制 检定的要求,不知道电子台秤要申报检验,在使用期间也不知 道电子台秤是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你单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以及消费者损失 无法计算。另查明,你单位因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同类 违法行为,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被我局作出过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HY-601 型号 TCS-600)1 台; 2、罚款 600 元。
6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