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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圣源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更生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577532003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土桥河金盆井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5]74号
经调查,该厂于2025年8月13日生产了该批次桶装水700桶,2025年8月13日销售到凯里子馨407桶,单价2元/桶,销售金额814元;8月14日销售到凯里李总140桶,单价2元/桶,销售金额280元;8月14日销售麻江隆昌33桶,单价2.5元/桶,销售金额82.5元;8月14日零售麻江附近村民20桶,单价2.5元/桶,销售金额50元;8月14日零售99桶(包括抽检7桶),单价3元/桶,销售金额297元。共计销售699桶(1桶留样),销售金额1523.5元。该厂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5日启动了召回程序,因该批次桶装水已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截止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对该批次桶装水的相关投诉。根据当事人笔录和提供的销售票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23.5元,违法所得152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吉圣源桶装水现场抽样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ZXSJ202502884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收到回执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吉圣源桶装水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及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吉圣源桶装水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桶装水的生产记录1份、自检报告1份、出货台账1份、出库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7、召回公告图片6张及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8、整改报告1份及2025年9月22日送检的吉圣源山泉水桶装水的检验报告(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采取相关措施纠正规范经营行为。 上述证据,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黔东南州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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