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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宣立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7F6B9B3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正阳街道凯丽花园二期3栋109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268号
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从榆树市金百隆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1204的金锣脆脆肠,共购进1箱20袋,保质期90天,以2.60元/袋购进,以3.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了1袋,库存11袋已被扣押,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3.00元。
2025年3月10日我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1220182002025030883171760,反映人称2025年3月8日在榆树市凯丽花园二期3栋109号底商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购买金锣脆脆肠,生产日期是2024年12月4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从榆树市金百隆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1204的金锣脆脆肠,共购进1箱20袋,保质期90天,以2.60元/袋购进,以3.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了1袋,库存11袋已被扣押,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3.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榆市监处罚〔2024〕1730号
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于2024年2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1/01的“杞参芥末油”,净含量:60ml,保质期18个月,共计购进5瓶,以4.00元/瓶购进,以5.00元/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5袋,没有库存;因该店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店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杞参芥末油,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2024年10月14日,我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4101422010020148,反映人10月10日在榆树市正阳街凯丽花园二期109号底商“凯丽生鲜超市”购买芥末油,生产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现已经过期,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依法赔偿,请相关职能单位帮助调查处理,要求反馈。 经查,榆树市凯丽水果生鲜超市于2024年2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1/01的“杞参芥末油”,净含量:60ml,保质期18个月,共计购进5瓶,以4.00元/瓶购进,以5.00元/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5袋,没有库存;因该店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店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杞参芥末油,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5.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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