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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海云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3MA17BNB75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道龙兴村二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9
(2025)吉2403民初38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敦化市人民法院
2
2024-09-06
(2024)吉0283民初1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吉林华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3
2024-06-12
(2024)吉02民终18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1-18
(2024)吉0203民初51号
追偿权纠纷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姚**,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5
2023-08-17
(2023)吉0203民初191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公安局图像侦查支队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7-29
(2022)吉0203民初117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明然水泥管厂、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5﹞17028号
经查,当事人拥有自有产权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作业。上述1台平衡重式叉车,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期间,一直在使用,共计使用了34天,无首次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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