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同乐焖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桂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0P3F6W7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三八路钢37#底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218号
2026年5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