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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彭伟水果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申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8MAC99L4P3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洛泽河镇毛坪村毛坪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彝市监处罚〔2025〕64号
经查明,2024年8月22日彭申伟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彝良县洛泽河镇毛坪村毛坪街上开设了“彝良县彭伟水果蔬菜经营部”,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 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于2025年6月10日在昭通市金土交易大市场购进了30斤鲜平菇,购进价为4元/斤,销售价为5元/斤。该批次的“鲜平菇”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1日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在“彝良县彭伟水果蔬菜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的《检验报告》(编号:HJ20250612336)显示:镉超标,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269,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该店30斤已全部销售,已销售的鲜平菇标示货值金额为150元(按销售价计算),其销售价款150元为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二、对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罚款 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综上一、二项共计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整)。
500.00元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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