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龙水站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勇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753074522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559号
经查:当事人(大足龙水站务有限公司)系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从事客运服务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让大足龙水站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等资料,交给张杰并委托其办理当事人股权变更登记,经我局注册窗口审查,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办理了当事人的股权变更事项。经查实:大足龙水站务有限公司为了完成三攻坚一盘活工作任务,在实际并未变更原股东的情况下,采取虚假的手段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并获取《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让大足龙水站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等一套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的资料,以此虚假的资料于2025年6月23日取得了股权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无涉案金额,无法所得。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90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