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玄德寿衣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C28K5X0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福山永村福山永屯(龙房权证字第QZ20130320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40号
2025年4月2日,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甘亚杰、李奎对营业中的龙江县玄德寿衣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内摆放销售的香炉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龙江县玄德寿衣店限期将未标价的商品进行标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龙江县玄德寿衣店对其责令改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该店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进行改正,仍未将没有标价的商品进行标价,2025年4月10日我局以该店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2022年10月28日注册获得《营业执照》,在龙江县七棵树镇福山永村福山永村开展殡葬经营活动,其货架内摆放的香炉是2025年3月20日在甘南县玄德花圈寿衣店购进,购进价格16元/个,销售价格20元/个,该商品购进之日起始终未设置价格标签,截止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商品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三):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店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该店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销售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4月14日,办案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家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对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的认定。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该店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