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杨石义纯粮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石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93MA6H6CR35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办九园商贸城A-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134号
2025年2月5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两款透明罐装白酒,其中一款含有枸杞和红枣(以下称枸杞红枣酒),另一款含有枇杷(以下称枇杷酒)。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起,通过农贸市场(九园市场)购买枸杞和红枣添加到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包谷酒中,一共泡制了5斤,以20元/斤的价格售出0.5斤;另于2024年6月起通过路边水果摊购买枇杷添加到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包谷酒中,一共泡制了3斤。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45元,制作成本无法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投诉举报书一份,证明投诉举报人罗某对当事人制作销售配制酒进行投诉举报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扣当事人两款配制酒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枸杞红枣酒和枇杷酒的事实;
四、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1)当事人对制作销售配制酒的事实供认不讳;(2)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45元,获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六、当事人的《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权售生产售卖包谷酒的事实;
七、当事人生产包谷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自制配制酒使用的白酒原料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八、案件承办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9-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