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君堂镇新滔记农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青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5MA4WFG092J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恩平市君堂镇新塘村委会澜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恩环罚﹝2023﹞16号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第3小项“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第3小项“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0000.00元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