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绍兴)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浩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CDLQTL2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桥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76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小包装的洗发水,没有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的外盒包装上贴有一张白色中文标,当事人一共进了两盒该洗发水,能够提供该产品供应商的进货记录,但是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合格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未有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洗发水最小销售单元未有中文标签,但其外盒上加贴有中文标签,并且当事人已将该洗发水下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2、处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未有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洗发水最小销售单元未有中文标签,但其外盒上加贴有中文标签,并且当事人已将该洗发水下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