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河西区吴庆忠电动车销售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庆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AFU0U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市监处罚〔2024〕390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徐氏巨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辆规格型号为TDT095Z的“巨龙”牌电动车自行车,2024年5月4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14号的天津市河西区吴庆忠电动车销售中心(吴庆忠)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抽检,抽样2辆,1辆检测,1辆备样(在店内封存)。2024年6月5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2440675),检验结论为:“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爱玛”电动车专营店,被抽检备样1辆“巨龙”牌电动车在店内封存。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抽样单编号为JD2024-004-032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190元,违法所得382元。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规格型号:TDT095Z/黑色);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190元;3、没收违法所得382元。
419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