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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05979133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新联南路22号首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深南沙河综罚决字第010008号
当事人深圳市鸿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安托山山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三座高压电塔(220kV祥梅乙线4号、220kV翡祥乙线23号、110kV祥桃I线5号),经核查,占用林地面积142.6㎡,占用林地的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属一般商品林,郁闭度为0.7。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肆角
4848.40元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
2025-05-23
2
粤陆海综罚决﹝2025﹞2-1号
1.对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一)为完善陆丰电力设施建设,GN20、GN21塔基墩台于2023年7月开工,2023年8月完工。项目在建设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GN20、GN21部分塔基墩台在建设过程中使用非透水构筑物的用海方式进行施工建设,改变海域使用权所批复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违法用海行为一直处于存续状态至今。(二)根据广州云舟智慧城市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用海证书范围内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的面积为0.0677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三)针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的行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域海岛)第4项,本案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按"一般"违法情节中的8倍进行处罚。(四)GN20、GN21塔基墩台动工时间为2023年7月,适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4号)计算海域使用金,根据该规定,GN20、GN21塔基墩台所在海域属于五等二级海域,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为一次性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公顷78万元,计算方式为:0.0677公顷×78万元/公顷×8倍=42.2448万元。(五)、违法所得:经查,GN20、GN21塔基墩台没有对外营业,不产生营业性收入,没有违法所得2.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一)为完善陆丰电力设施建设,GN20、GN21塔基墩台于2023年7月开工,2023年8月完工。项目在建设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GN20、GN21部分塔基墩台在建设过程中超过用海范围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用海行为一直处于存续状态至今。GN20、GN21塔基墩台也同时存在未取得海洋环评批复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GN20、GN21塔基墩台未取得海洋环评批复的行为罚款数额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行为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二)根据广州云舟智慧城市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GN20、GN21塔基墩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0316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三)针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域海岛)第2项,本案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行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按"较轻"违法情节中的13倍进行处罚。(四)GN20、GN21塔基墩台动工时间为2023年7月,适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4号)计算海域使用金,根据该规定,GN20、GN21塔基墩台所在海域属于五等二级海域,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为一次性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公顷78万元,计算方式为:0.0316公顷×78万元/公顷×13倍=32.0424万元。(五)、违法所得:经查,GN20、GN21塔基墩台没有对外营业,不产生营业性收入,没有违法所得
1.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贰仟捌佰柒拾贰圆整(¥742872);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742872.00元
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2025-01-13
3
﹝2024﹞深坪石井综行罚决字第0059号
当事人深圳市鸿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08月份,在未取得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其他准许占用林地施工等备案手续材料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明月山庄东南侧300米山头上存在违法占用林地施工建设的行为,以混凝土硬化涉案林地位置建设500KV高压电线路-岭鲲甲线N37号和岭鲲乙线N34号铁塔基座,持续施工至2012年04月份竣工,且该涉案林地位置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直至2024年11月27日石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勘验时,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本案涉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地面积为0.0688公顷(0.0688公顷=688平方米≈1.03亩),涉案违法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类型为特种用途林林地。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12040元)
12040.00元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
2024-12-26
4
陆甲府自然罚决字﹝2024﹞1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甲东镇洋美村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零壹元陆角整(¥41201.60元)。
41201.60元
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
2024-12-09
5
粤惠阳交罚﹝2023﹞00278号
2023年08月07日09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惠阳三和街道S254线K194+300处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深圳市鸿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6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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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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