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郑锦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ALX8PH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舟水办南舟路帝豪小区G栋5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4]3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从王显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GXL659C)处购进“韭菜”共计8斤,进价3元/斤,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了所采购“韭菜”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以3.5元/斤的价格向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销售样品6斤,以4元/斤的价格售完该批次剩余韭菜,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郑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及郑锦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事实。(共两页)
2.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事实。(共一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事实。(共三页)
4.询问笔录一份,由执法人员询问负责人郑锦取得,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共四页)
5.供货方营业执照、所采购“韭菜”进货票据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从王显菊处购进有“韭菜”并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共二页)
6.当事人2024年10月7日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正在销售的韭菜系10月7日进购的事实。(共一页)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各一份,由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本局于2024年9月6日对红花岗区郑锦果蔬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9月6日)进行委托抽检的事实。(共二页)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抽样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送达回证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R24902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R2490264),食品抽样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