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慧馨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BL6QL7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康华街东北亚商城三期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5
(2021)黑09民终4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
陶**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15
(2021)黑09民终4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3
2021-09-26
(2021)黑09民终4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5﹞186号
2025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1月10在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5种预包装食品存在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1、预包装食品“韩联头道温面”包装标签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或0-10℃冷藏保存,保质期6个月未标注是常温还是冷藏,贮存条件不同,其保质期应当不同;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使用变更之前的作废地址。2、预包装食品“鳌鏊香大枣煎饼”储存条件标注常温冷藏冷冻,但保质期标注的是常温3个月,冷藏6个月,未标注冷冻条件下的保质期;该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数值不对。3、预包装食品“快速厨房鸡肉香菇烧麦”食品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图品仅供参考”字样;4、预包装食品“吉渠火锅川粉” 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每100克能量值为796千焦与标签上标准的低热量宣传不符。5、预包装食品“奎山玉隆粉条”食品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图品仅供参考”字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5种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出具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预包装食品图片,该店采购人员调取了电脑购销存记录,发现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销售完,没有剩余,负责人承认销售过上述预包装食品,情况属实。 经查,“韩联头道温面”从牡丹江市晟运合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袋,购进价格6.47元/袋,销售价格9.9元/袋;“鳌鏊香大枣煎饼”从黑龙江鳌鏊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10.5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吉渠火锅川粉”从海林市田田合合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袋,购进价格2.9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快速厨房鸡肉香菇烧麦”从牡丹江市东安区劳瑞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9.9元/袋;“奎山玉隆粉条”从林口县奎山乡玉隆粉条加工厂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10.5元/袋,销售价格12.9元/袋。上述产品均提供了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问题1中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问题,我局无管辖权,建议向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问题4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商家召回以误导的方式描述食品。 问题1、2、3、5分别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250-2011)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召回。
其他-免于处罚
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勃市监处罚﹝2024﹞178号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4封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6日在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4种商品,一副恒立鞋带,生产商:福建省莆田恒立织造有限公司,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属于上述企业,该企业识别代码已于2017年11月10日注销;一包宝贝小铺干湿两用洁面柔巾,生产商:江苏熙洋日用品有限公司,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上述企业;一只玉晶平光餐杯(货号YJA-1508),生产商:河南晶瑞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上述企业;一条百利圆形多用巾,生产商:石家庄百利毛巾厂,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上述企业。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核查,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商品销售区发现10副“恒立鞋带”,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属于福建省莆田恒立织造有限公司,该企业识别代码已于2017年11月10日注销;13包“宝贝小铺干湿两用洁面柔巾”,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不属于江苏熙洋日用品有限公司;5只“玉晶平光餐杯(货YJA-1508)”,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不属于河南晶瑞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4条“百利圆形多用巾”,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不属于石家庄百利毛巾厂。另外发现1个“特莱斯去油污摩力擦”,生产商: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不属于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共购进60副“恒立鞋带”,生产商:福建省莆田恒立织造有限公司,该款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属于福建省莆田恒立织造有限公司,该企业识别代码已于2017年11月10日注销,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商品是从牡丹江市东安区桑爱中百货商店购进,购进价格1元/副,销售价格2元/副。购进票据上显示数量60副,共计60元。24包“宝贝小铺干湿两用洁面柔巾”,生产商:江苏熙洋日用品有限公司,该款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江苏熙洋日用品有限公司,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商品是从哈尔滨市道里区芏轩日用百货商行购进,购进价格4.33元/包,销售价格5.9元/包。购进票据上显示数量24包,共计104元。24只“玉晶平光餐杯(货号YJA-1508)”,生产商:河南晶瑞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该款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河南晶瑞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商品是从黑龙江虚怀经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2元/只,销售价格3.9元/只。购进票据上显示数量24只,共计48元。10条“百利圆形多用巾”,生产商:石家庄百利毛巾厂,该款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石家庄百利毛巾厂,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商品是从哈尔滨大三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5元/条,销售价格7.9元/条。购进票据上显示数量10条,共计50元。20个“特莱斯去油污摩力擦”,生产商: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该款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商品是从哈尔滨大三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2.1元/个,销售价格3.5元/个。购进票据上显示数量20个,共计42元。现场未销售的10副恒立鞋带、13包宝贝小铺干湿两用洁面柔巾、5只玉晶平光餐杯(货号YJA-1508)、4条百利圆形多用巾、1个特莱斯去油污摩力擦均已下架放置在商品不合格区,准备返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3.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承认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5.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购进渠道合法;6.商品标签(原件),证明商品条码不是销售者伪造的;7.中国编码APP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的状态及使用企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3
勃市监处罚﹝2023﹞29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2. 法定代表人杜福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杜福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3.供货方七台河市果蔬好北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4.购进票据、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 该批次食品出处;5.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F23BZ03982)复印件一份,证明勃利县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姜”“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32)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6.现场笔录2份,证明 一份是执法人员将检验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和现场核查情况;另一份是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及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情况;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召回已经上市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8.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不知道经营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9元。
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