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王庄镇百姓购物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雅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323MA8NCBPE1W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固镇县王庄镇镇南商业街2号楼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食罚〔2025〕465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11月13日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在固镇县王庄镇镇南商业街2号楼12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7月2日,当事人供述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园一水果批发商处购进30公斤荔枝,购进价格为7元/公斤,对外销售价格为9.16元/公斤。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了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随货通行单、检验报告等凭证,当事人无法确认该批荔枝供货商。2025年7月3日我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荔枝进行抽样并检验,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荔枝的检验报告,报告称实测荔枝中吡唑醚菌酯为0.18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视为认可。当事人在2025年7月3日抽检当天以9.16元/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将该批次的荔枝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74.8元。吡唑醚菌酯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含有一定的毒性,能够杀灭蔬菜上的细菌、害虫等,如不慎食用了表面残留吡唑醚菌酯的食物,可能会引发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此外,长期接触或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伤,出现头痛、眩晕、晕厥、抽搐、肌无力等症状。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肆元捌角。
100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2
固市监食罚〔2024〕396号
2024年5月23日和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向位于固镇县王庄镇百姓购物生活超市进行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检验报告(YA132404PT01579、YA132404PT01581)。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八角和干木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5,实测值为0.37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干木耳,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2.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八角和干木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柒元。
100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3
固市监食罚〔2024〕89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23年5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2年12月4日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从蚌埠市肉联厂闽泉食品商行购进安井牌百叶包15袋,保质期12个月。在保质期内当事人以15.80元/袋的价格销售5袋,2023年12月10日销售超过保质期1袋(投诉人所购买),未售出的9袋超出保质期的安井牌百叶包被我局查扣。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期食品货值158.00元,违法获利15.80元。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捌角; 3;没收9袋超过保质期的百叶包。
10000.00元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