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泉有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加其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MA28DYQJ2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32楼西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2)粤73民初248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尔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高保五金工具行,浙江泉有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32楼西南的经营场所生产了50个规格型号为“QY-6101”的电钻并通过线下销售,上述电钻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钻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200元,合计人民币6401元,上缴国库。
62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永市监处罚﹝2025﹞4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生产一批电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合计罚没104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合计罚没104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