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沁源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志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692853775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创新南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绿点标志为DER GRUNE PUNKT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GMBH(中译名: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德国绿点双轨制公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持有的商标,申请注册号为11992703,专用权期限为2024年7月7日至2034年7月6日,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享有对绿点标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并未获得该公司的授权使用。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火锅底料外包装使用的近似图案,属于绿点标志附着于商品标签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具备《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四条所界定的使用特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相关材料、包材购进使用相关材料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分别购进了“220克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包材95公斤;“220克草原人家菌汤火锅底料”包材79公斤,于2025年10月8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使用涉嫌侵犯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的“绿点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20克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包材7.8755公斤,剩余87.1245公斤,生产“220克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共7批次合计595袋,其中包含食品留样及出厂检验35袋(检验用产品数量及检验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单价4.55元/袋,销售560袋,违法经营额为2707.25元。(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 “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故以上产品违法经营额为2707.25元(4.55*595=2707.25)后期召回426袋,实际销售134袋。
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3月8日期间生产“220克草原人家菌汤火锅底料”共7批次合计635袋,包含食品留样及出厂检验35袋(检验用产品数量及检验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单价4.55元/袋,销售600袋,违法经营额2889.25元(计算方式同上)。后期召回396袋,实际销售204袋。
上述涉嫌侵犯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的“绿点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成品共计1230袋,销售单价4.55元/袋,违法经营额5596.5元(计算方式同上)。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6-05
2
呼开市监处罚〔2026〕7号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内蒙古沁源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食品标签中的配料名称“优质鸡板油”未使用可以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或标准名称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4.1.2.1.1的规定情况属实。
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相关材料、包材购进使用相关材料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分别购进了“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包材150公斤;“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包材120公斤,于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包材10.711公斤,每袋包材重量约10.2克,每公斤包材卷膜可以包装约98袋涉案产品,其中生产过程损耗包材0.511公斤,生产“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共8批次合计1000袋使用包材10.711公斤包含食品留样及出厂检验40袋(检验用产品数量及检验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单价2.9元/袋,货值金额2900元;销售960袋,销售金额2784元。
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包材3.764公斤,其中生产过程损耗包材1.01公斤,生产“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共6批次合计270袋使用包材2.754公斤包含食品留样及出厂检验30袋(检验用产品数量及检验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单价2.9元/袋,货值金额783元;销售240袋,销售金额696元。
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产品成品共计1270袋,销售单价2.9元/袋,货值金额3683元,含留样及出厂检验使用70袋。通过线下渠道于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期间销售1200袋,销售金额3480元。
2025年12月22日得知投诉举报情况后,内蒙古沁源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通过销售记录向经销商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6年1月5日召回涉案产品“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召回153袋;“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召回529袋;共计682袋。
综上所述,截止案件终结之日,当事人召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产品682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计算方法,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相关记录查明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683元[货值金额计算公式=销售商品价格(3480)+出厂检验及留样商品价格(203)],违法所得共计:1502.2元[违法所得计算公式=销售涉案产品总价格(3480)-召回产品总价格(1977.8)]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微辣”、“草原人家红枣枸杞火锅底料辣汤”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4.1.2.1.1“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名称。”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5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