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晨宇五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洪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7H107H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晨宇小区2期3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在长春市宽城区东三条市场附近的临时路边摊贩处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具体如下:甘薯购进20.00公斤,进货价2.50元/公斤,零售价3.00元/公斤,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香蕉购进两件,进货价45.00元/件,零售价60.00元/件,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橙子购进20.00公斤,进货价4.40元/公斤,零售价6.00元/公斤,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32.00元,上述三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00.00元,违法所得合计72.00元。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示了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并表示对上述批次产品予以召回。另查明,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不能出示相关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二责改〔2025〕167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二当罚〔2025〕16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销售的食品进行随机检查,该店能够出示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至今未出现因食用抽检不合格甘薯、香蕉、橙子而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当事人采购数量少,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2.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01-30
2
长市监二不罚【2023】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从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采购10袋邵谕忬酸菜,抽检时基数为10袋,进货价6.5元/袋,采样共计9袋,销售价7.9元/袋销售,截止2023年5月12日已经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合计79元。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来源。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从吉林省杞参食品有限公司采购10袋邵谕忬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惩戒。但由于当事人经营证照齐全,当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产地证明、检验检测报告,验证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进货时不知道被抽检产品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