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州市量尺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明火亮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92U37X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臻顺跨境电商产业园9栋11楼1102号[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95号
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编号3600202507021113731的《信访件》,举报内容为:“2024年在赣州市量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耶奇公子家具品牌店”下单购买的床出现问题后向商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发现商家向其提供的编号ZJLL220508098的检测报告内容为商家修改,要求对其进行查处”。2025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臻顺跨境电商产业园9栋11楼1102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公司售后主管陈春燕在现场陪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名称为“耶奇公子家具品牌店”的网店,在举报人要求下,当事人通过淘宝客服聊天平台向举报人发送了一份由浙江绿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出具的该产品《检测报告》ZJLL220508098号,报告接收日期为2023年12月03日,委托单位为赣州市量尺家具有限公司,商标/品牌耶奇公子,规格/款号670#,报告签发日期2023年12月10日。实际该编号的检测报告接收日期为2022年05月09日,委托单位为赣州市异次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品牌博班,规格/款号K666#,报告签发日期2022年05月11日。两份报告编号一致,内容不一致,为虚假《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告局领导批准后,于2025年8月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开设淘宝店铺“耶奇公子家具品牌店”销售家具产品,举报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网购“奶油风泡芙床布艺科技布现代简约双人床云朵1.8米北欧榻榻米”,该商品销售价 1329.95元(含100元邮费由消费者承担),举报人实际支付货款1329.95元。2025年6月7日,因购买的床出现问题,向当事人平台客服售后沟通并索要该床的检测报告,当事人以淘宝平台客服聊天形式当日将自行修改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给举报者,举报者发现该检测报告为修改过的报告。 经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报告编号信息,显示报告发放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与当事人提供给举报者检测报告时间内容不一致,此报告系虚假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该报告为其伪造,该产品销售金额为1329.95元,成本金额为789元,违法所得为540.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访件》编号:3600202507021113731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明火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耶奇公子家具品牌店”注册资质截图两张,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明火亮已年满十八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政责任能力的事实和经营主体资格及“耶奇公子家具品牌店”注册执照为赣州市量尺家具有限公司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陈春燕接受询问,在举报人要求下2025年6月7日向其发送修改过的《检测报告》,网店注册执照信息为赣州市量尺家具有限公司,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均为ZJLL220508098号,报告中委托单位、商标/品牌、报告接收日期、规格/款号不一致,确属伪造检验报告的事实; 5.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报告编号信息,显示报告发放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证明当事人提供给举报者的检测报告系伪造的事实; 6.《和解书》一份,证明2025年9月8日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 7.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当事人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的规定,构成了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540.95元,上缴国库。
540.95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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