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丹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566706192C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淄博高新区民营工业园宝山路西北马庄营业房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0
(2021)苏0505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薛**,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
2020-07-22
(2019)苏0115民初10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3
2020-04-28
(2019)苏0115民初10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4
2020-02-11
(2019)苏0115民初10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5
2019-08-12
(2019)苏0115民初10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6
2019-01-15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2
2020-11-17
(2020)浙0109执恢1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01
2020-05-25
(2020)浙0109执异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26
2020-03-17
(2019)浙0109执9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8-28
2019-07-30
(2018)浙0109民初8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与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3-22
2019-02-25
(2018)鲁03民终449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淄柴机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29866.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1-08
2018-10-17
(2018)鲁0902民初4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泰开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5-18
2018-05-18
(2018)鲁0391执保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淄柴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6-02-23
2016-02-23
(2015)淄商终字第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2-23
2016-02-23
(2015)淄商终字第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2-23
2016-02-23
(2015)淄商终字第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5〕139号
经核实,当事人2022年、2023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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