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大屯镇团山春萍带皮小黄牛米线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惠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1MA6L54D67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团山村委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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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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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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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3〕54号
2023年8月23日,我局和个旧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时当场用罂粟壳胶体金(40PPb)快速检测卡测试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米线汤汁及火锅锅底均呈阳性,对此结果李惠萍无异议。在火锅店经营场所发现李惠萍车辆上装有罂粟壳39个计0.28g(包含布袋包装在内),李惠萍承认2023年8月23日当日由其将罂粟壳打成粉制作成汤料,2023年8月23日当日两个店的利润在3419.8元左右。2023年8月23日我局将当事人经营的固态火锅底料(干)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2023年9月22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 No :01WT202310803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罂粟碱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要求”,李惠萍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李惠萍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至案发前是否还有在牛肉汤内添加罂粟壳行为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整顿办函〔2011〕1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附件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4罂粟壳主要成分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备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的规定,罂粟壳属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我局执法人员还在个旧市大屯镇团山春萍带皮牛肉米线馆内墙面上发现一幅宣传海报,上面写有标题为“牛肉汤的功效”,详细内容为“牛肉汤本身是用一些新鲜的牛肉熬制而成营养汤品。从中医的角度来讲,具有一定的养肝明目、补中益气、健脾补肾的功效。适量的喝一些牛肉汤,不但可以缓解颜面部位的干涩,而且可以改善因气血亏虚而导致的头晕乏力的现象。而从营养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牛肉汤汁中的蛋白质、氨基酸含量非常高,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可以强筋健骨,增加骨骼的强度。其中的维生素b6还可以营养神经。”字样的宣传用语。这张广告纸内容是因为当事人需要拍抖音进行宣传,由抖音团队制作的,其也不知道团队是依据什么制作出来的, 没有与委托的抖音团队签任何协议。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虚假宣传两个违法行为。
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从事牛肉米线、牛肉火锅在本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每天销售量也很大,消费群体庞大,在制作牛肉汤汁时在料包中添加罂粟壳,罂粟壳属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而罂粟是制作毒品的原料,作为成年人当事人经营者李惠萍是知道罂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的。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进行非法添加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当事人并对牛肉功效进行无科学依据的虚假功效宣传,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从轻作如下处罚:
1、没收牛肉76市斤、干料包5.46市斤、湿料包14.15市斤、大草果(罂粟壳)0.28市斤(39个、含包装)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419.80元。
3、罚款货值金额17099元×15倍,计256485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将店内宣传海报进行撤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案发后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共计罚没金额264904.8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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