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立新 | 注册资本:6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077872004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兴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吉0402民初2355号
劳动争议
齐**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9
(2025)吉0402民初2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京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9
(2025)吉0402民初21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6
(2025)吉0402民初2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辽源市致盛商贸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4
(2025)吉0402民初1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0
(2025)苏0685民初3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大荒粮食集团江苏丰垦贸易有限公司
供销粮油吉林有限公司,徐**,吉林省皓成饲料有限公司,王**,徐*,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福林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7
2025-05-22
(2025)吉0402民初1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5-21
(2025)吉0402民初1266号
劳动争议
王**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6
(2025)吉0402民初1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16
(2025)吉0402民初1320号
检验合同纠纷
辽源市德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吉0202民初4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春爱立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福林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王**,郑**,刘*,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维特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5
(2024)吉0202民初4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昌邑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西安区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利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庆海经贸有限公司,孙**,张**,马**,张*,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2
2024-09-25
(2024)吉0202民初4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159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19
2023-08-29
(2023)吉04民终464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陈**、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6
2023-05-08
(2023)鲁09民辖终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2-09-24
2022-09-14
(2022)鲁0306财保353号
财产保全
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07019.56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7-14
2022-04-19
(2021)川01民终19012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25
2022-05-30
(2021)吉04民终7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22774.09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23
2022-03-02
(2022)吉0402民初19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2-26
2022-01-04
(2022)吉0402民初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2-26
2022-01-27
(2022)吉0402民初2号
劳动争议
王**、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28
2021-09-07
(2021)吉0402民初1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建)处罚﹝2025﹞003号
你公司欠缴2017年8月至2024年6月污水处理费6919315.2元(大写:陆佰玖拾壹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贰角),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污水处理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你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关于污水处理费相关的情况说明”的申辩意见,不能成为未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事由。因你公司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但你公司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住建)行处罚告【2025】001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罚款【1902.81】万元整。
1902.81元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7-08
2
辽税稽罚﹝2024﹞6号
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第1137#记账凭证中记载“财务费用-利息”科目支付个人利息750,000.00元,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0,000.00×20%=150,000.00元。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的罚款150,000.00元。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