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庆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MACPQYE64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科统片区西部慧谷2号楼1层10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审查,当事人销售的“茅台酒” (产品喷码:202401022023-006AK044314、202401092023-012AF019834)标签上标识了“贵州茅台”字样,销售的“五粮液”酒(批号:8521674 24,生产日期:2023/04/24)标签标识了 ,当事人销售的2瓶“茅台”酒、2瓶“五粮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陕西兴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200.00元。
5200.00元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