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铭心时空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5QF9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601号建材科研设计院综合楼1012.102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赛市监处罚〔2026〕64号
内蒙古铭心时空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在美团平台销售的38种宠物治疗商品中的25种商品其美团标注的门市价均高于其实际门市价并以高标门市价进行折扣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300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